苏轼有云:“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澎湃新闻·私家历史特别推出“洗冤录”系列,藉由历朝历代的真实案件,窥古代社会之一隅。“巴县妇女档案”作为“洗冤录”的番外篇,聚焦清朝重庆地区妇女的生存状态。

乾隆五十六年(1791)七月十八日,48岁的徐秦氏来到巴县衙门,状告她的丈夫徐以仁。徐秦氏的状纸长达537字(几乎是普通诉状两倍的篇幅),激愤地控诉徐以仁如何侵吞她的嫁奁、如何两次卖掉她,又如何卖掉了她相依为命的女儿和婢女。令知县印象极深的,还有徐秦氏被剃去后新近长出的“尚不受簪”的头发。这不仅让她的形象与普遍妇人大不相同,更让观者忍不住揣测这“剃发”背后的故事。

可是先别忙着同情秦氏,她在诉状中的话其实没有几句是真的。而我在这里讲述秦氏的故事,也不是为了增加一个传统中国女性如何受苦受难的样本。相反,秦氏是我在清朝司法档案中看到的,最难对付的一个女人。在这桩长达三年的离婚诉讼中,她是低到尘埃里的底层女性,是不合理的制度与现实的受害者。但同时也是锲而不舍的原告,死缠烂打的敲诈者,被众人非议的恶女人,甚至是为自己辩护的律师,连这场离婚诉讼都是她自编自导的一场戏。

秦氏很像一个穿越到清朝的现代人,她不怯于为自己争取利益,这一点会让现代观众容易共情。可是她毕竟生活在一个不同的时代,这个时代的制度、主流价值观甚至是人们的潜意识,都与今天大不相同。讲述秦氏的故事其实是为了探讨:一个不接受男权规则的清代妇女,究竟会做些什么?又能做什么?她为什么会成为这样的女人?她在那个时代的生存空间究竟有多大?在这样的对比中,或许我们更能认清自己是谁?那些我们接受或不接受的东西究竟是怎么来的?

较量第一回合:叙州府分道扬镳

在乾隆五十六年(1791)七月十八日的状纸中,秦氏称自己为“徐秦氏”,称徐以仁为“氏夫”,言下之意是二人仍保持着婚姻关系。但事实上,他们早在三年前就已经没有关系了。这是为何?让我们从头梳理这场诉讼的过程:

在本案的卷宗中,保存着一张乾隆五十三年(1788)秦氏和徐以仁在叙州府(位于川南,治所在宜宾县)签订的文书,原文如下:

立出字,妇秦氏因四十八年自主嫁与徐以仁为妾。至五十三年以仁欲搬眷回籍,氏因身有疾病不愿归楚,向以仁哀求情愿出家为妮,当收徐以仁银叁十两钱贰十千文以为终身度日之资,此系以仁甘心愿出,并无勒逼等情。自出字之后,再不缠扰,徐姓亦勿翻悔。特立一纸,永远为执,存照。

凭亲 唐文锦 仝在

周必丛

乾隆五十三年腊月初八日立出字妇秦氏

这份文书应该是徐以仁提交给法庭的,因为其中提到的情况明显对秦氏不利。乍一看,这份文书有点怪。它的内容很像休书(尤其是还用了“出”字),但休书应该由男性来写,可这份文书的写立者却是秦氏;从格式上看,这也不是休书而是一份契约,但是婚姻关系可以通过契约来解除吗?当然不能。但实际上,秦氏和徐以仁根本就不是夫妻。至少三年前写立这份契约的时候,他们不是。

解读这份契约的关键,在于“秦氏因四十八年自主嫁与徐以仁为妾”这句话。虽然在俗语中,“妻妾”常常相提并论,“妾”也被称为“如夫人”“小老婆”,但实际上,“妻”和“妾”的身份是天壤之别。

在《大清律例》的“户律·婚姻”部分,专门针对“妾”的只有如下几条:

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律文103,妻妾失序)

凡居父母及夫丧而身自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丧而娶妾,妻女嫁人为妾者,各减二等。(律文105,居丧嫁娶)

凡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孙嫁娶者,杖八十。为妾者,减二等。(律文106 父母囚禁嫁娶)

凡收伯叔兄弟妾者,即照奸伯叔兄弟妾律,减妻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例文397 娶亲属妻妾)

因夫逃亡,三年之内,不告官司而逃去者,杖八十。擅自改嫁者,杖一百,妾各减二等。(律文116 出妻)

从这些条文可知,“妾”在清代法律中是一个模糊的位格,她们通常只是“妻”的陪衬。关于她们的律例条文很少,而且全是惩戒性的规定。惩戒的对象并不是她们,而是让她们成为妾的男人。而她们就好像一个有趣的,却常常给拥有者带来不幸的物件。当然,这里面的“妻妾失序”律条,还是试图界定什么是“妾”,可也顶多说到“妾”不是“妻”,但“妾”是什么,她们究竟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却一个字也没提。换句话说,大清律例根本没有“妾”这个群体,大概认为只要把她们放在一个卑微、依附的地位就行了。

在现实中,“妾”也是一种不上不下的身份。她在家庭中待遇和地位比奴婢高一些,但又不会被视为真正的“主子”;她可能长久地生活在一个家庭,却又不算这个家庭的正式成员,不能参与祭祀、不能服丧,她的亲属不算这个家庭的亲属,她甚至无权抚养自己亲生的儿女。她没有经过明媒正娶,她依附的那个男人可以单方面地决定她的归宿和去留。这个男人死后,她继承和管理财产的可能性极小。

一个入木三分的妾的样本,是电视剧《大宅门》中的杨九红。这个女子才貌双全、个性鲜明,却终生受尽白家上上下下的歧视。她很长时间不能进白家大门;白二奶奶去世了,她不能戴孝,不能参加葬礼;她的女儿一生下来就被抱走,一生都不认她这个母亲。 从表面上看,杨九红的悲剧是因为早年当过妓女,出身不好,以及她性格偏执,不讨人喜欢。可是即便她不是这样一个人,处境也好不了哪儿去。因为她是妾,就是不具有正式家庭成员的权利,人人都可以无视或者鄙视的存在。

《大宅门》中的杨九红

费孝通先生在《生育制度》中说:

做媵妾的女子和她所属的男子并没有进入婚姻关系,她们时常是处于婢奴的地位,在她们的服役中包括给予主人性的满足。

然而这也是站在男性立场上,避重就轻的说法。妾怎么可能等于奴婢呢?她们的女性身体满足了所属男人的性欲,有时还能提供妻子不能给予的温情;她们生的孩子增添了一个家庭的子嗣,有时还是这个家庭仅有的子嗣。所以妾在一个家庭中肯定比奴婢重要多了,她们甚至充当着家庭稳定延续的“安全阀”。她们之所以卑微,只是因为礼法将她们压制在奴婢的位置,拒绝给她们与实际角色相匹配的权利和身份。这就是传统家庭的残酷和虚伪。

总之,妾和她所依附的男性其实不是夫妻关系,而是主奴关系。这样一来,乾隆五十三年秦氏和徐以仁签订的那份契约就好理解了。在那种婚姻制度下,他们的关系的确是一纸契约就可以结束的,和休妻、离婚一点都不沾边儿。

像秦氏与徐以仁这种短暂的、非正式的两性关系,在乾隆年间的重庆绝非少数。乾隆年间的重庆城已经成为西南地区最繁华的商业城市和水陆交通枢纽,新兴的市场和大把的工作机会,吸引了许多人来这里讨生活,青壮年男性居多,徐以仁就是其中之一。他来自长江中游湖北省的麻城县,穿行在长江上游各个城市做生意。遇到秦氏的乾隆四十八年(1783),他已经38岁,在家乡有妻子。但是和这个城市的许多外来单身汉一样,他渴望生活中有一个女人,不仅是为了满足男性的欲望,或许还希望有人照料他的生活,多多少少缓解身在异乡的孤独。于是,他买下了40岁的秦氏做妾,共同生活了5年,直到乾隆五十三年徐以仁返回麻城之前,两人签下了那份分手契约。

晚清一户人家的妾给原配洗脚,站在一边的是英国旅行家伊莎贝拉·伯德

这样的分离在急剧变动的长江上游城市,几乎每天都在发生。那些漂泊无根的男男女女,很多时候都只是对方生命中匆匆的过客。对于审案的知县大老爷来说,这样的情况也司空见惯了。真正让他奇怪的是两点:

一、在乾隆五十三年的分手契约中,徐以仁没有像当时的许多男人那样拍拍屁股一走了之,甚至把妾卖掉,反而还赔了对方三十多两银子,差不多相当于两个年轻苗女的身价了。眼前这个48岁的中年女人看来是个厉害角色,她究竟使了什么手段让徐以仁签下这份契约?

二、乾隆五十三年的一个“出妾”事件,怎么三年之后还在纠缠,而且还变成了“离婚”?

较量第二回合:麻城县以一敌众

与徐以仁签订了第一份分手契约后,秦氏回到了重庆城。但是很快她就后悔了,可能是因为生活没有着落,可能是觉得分手费太少,又或许是出于其他我们不得而知的原因。乾隆五十四年初,她找到了路过重庆的徐以仁,恳求他带自己回湖广老家。或许是念及旧情,徐以仁心一软就同意了。于是,秦氏和徐以仁一道踏上了归乡之路。然而徐以仁万万想不到,眼前这个女人就是自己的劫数,他的家庭、他的人生即将被搅得天翻地覆。

乾隆五十四年三月,秦氏抵达了麻城,见到了徐以仁的正妻刘氏和徐以仁的母亲万氏。刘氏和万氏对秦氏的到来自然感到意外,却也无奈地接受了这个现实。如果四人就这样生活下去,倒也没什么。但是九个月后,也就是乾隆五十五年正月初七日,秦氏赴麻城县衙告徐以仁把她卖了!

关于这件事,秦氏和徐以仁给出了两个版本的叙述:

秦氏说:她是在重庆嫁给徐以仁的,不仅明媒正娶,自己还带了嫁妆。直到去年随徐以仁来到麻城,她才知道徐以仁在老家还有妻室。她住进徐家后,徐以仁妻刘氏百般凌辱、虐待她。后来徐以仁霸占了她的嫁妆,将她先后卖给郑宗周和郭廷耀。她是拼死从郭家逃出来,才来县衙告状的。也就是说,徐以仁犯了三宗罪:骗婚、谋财和卖人。

徐以仁则说:秦氏是他从重庆城的官媒手中买下的,本来就是妾。他回麻城之前,已经和秦氏分手了。是自己经不住秦氏的恳求,才把他带回家乡的。秦氏到了徐家,整日和徐以仁的妻子、母亲吵闹不休。徐以仁无奈,才把她“另配与郭廷耀为妻”。

在清朝的法庭上其实没什么“真相”可言。原被告双方说的都是对自己有利的话,实在没什么对自己有利的情况,就干脆胡编乱造。于是每一张状纸、每一份口供中,都是自己既无辜又可怜,对方既邪恶又凶狠。而法官简直成了“鉴谎师”,在满篇的谎言中费力地捕捉事实的影子。

秦氏和徐以仁的供述也是这样,同时看这两个版本的故事,完全不知道该信谁。好在还有上文提到的那份出妾契约,可以证明徐以仁的叙述更真实一些。而秦氏所说的明媒正娶、自带嫁妆云云,完全是编出来的。但他们二人的供述还是有一个重合的地方,那就是秦氏被以十八串钱的代价转让给了郭廷耀。也就是说,秦氏真的被徐以仁卖了。

其实秦氏与徐以仁的结合,就是被卖的结果。徐以仁在案卷中多次提到,秦氏是他乾隆四十八年在巴县的“张官媒家说娶”,是“吴万通犯奸之妇”。那么“官媒”是什么样的人呢?她(他)们是清代衙中的常设差役,大多是女性,但也有男性。衙门中与女犯、女性当事人有关的事情,都交给她(他)们来做。可千万不要小看了这些给衙门打杂的大叔大妈,她(他)们可是地方上从官到民都要仰仗的人物。

因为衙门里总是少不了女性的犯人或案件当事人,这些女子不方便和男犯人关在一起,所以就得由官媒看押,有的干脆就住在官媒的家里。羁押结束后,总有一些女子是被亲人或丈夫拒领,或者根本就无亲可投的,于是衙门又委托官媒为这些女子择偶婚配,所以他们被称为“官媒”。也就是说,她(他)们一方面有进行婚姻介绍的官方许可,一方面手中从不缺等待寻找下家的女性。像清代重庆这种遍地单身汉的城市,不知道有多少人都等着官媒帮着找老婆呢。

港剧《金牌冰人》中的官媒令狐喜,然而现实中的官媒完全不是如此光鲜美好

官媒的每一宗婚介都是要收财礼钱的。根据每个地方的物价和生活水平,财礼钱也有高有低。像川北的南部县,收费都不超过制钱十千文,大约相当于银5-8两。而乾隆年间的巴县,有官媒收财礼钱“二十四千文”的记载,相当于银20两以上。而徐以仁说,他纳秦氏时给了官媒银25两,显然有些夸张。但是像重庆这样性资源稀缺的通都大邑,女性价格应该会比南部县高一些。这些钱,有的进了县衙的银库,有的则进了官媒自己的腰包。所以官媒可不是挽救失足妇女的热心志愿者,他们主持的婚介其实就是一种人口买卖,而且是官府支持的人口买卖。正因为如此,官媒通常不会老老实实地只卖犯罪的妇女,他们还会卖良家妇女。如果一个男人想把自己的老婆卖了换点钱,或者一个人贩子想把拐来的妇女安全地出手,他们都有可能去找官媒。因为通过官媒把女人卖出去,程序上完全没有问题,绝不会留下后患。可她本是良家妇女,不是犯人啊?这也好办,给她安上一个“罪妇”或“犯奸之妇”的名头就行了。如果秦氏和徐以仁相识时,真的是所谓“犯奸之妇”,那她之前的命运可能是我们想象不到的悲惨。而这种经过官媒说合的,被官府承认的妇女买卖,可以称为“官卖”。

还有一种卖叫做“嫁卖”。就是名为“嫁”,实为“卖”。以这种方式买卖的妇女,一定是做买家的妻妾。但是和正常的婚嫁不同,嫁卖只有财礼,没有嫁妆,而且财礼全部归主嫁者,一分钱都不会给被卖的女子。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就像今天的人们买卖二手房一样。

严格地说,官媒的婚姻介绍也是一种嫁卖,但官媒的婚介是官府允许的,而民间私自嫁卖则是犯法的。《大清律例》的“刑律”篇中规定:

若用财买休卖休(因而)和(同)娶人一如既往者,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百,妇人离异归宗,财礼入官。(律367 纵容妻妾犯奸)

也就是说官府并不承认这样的婚姻,不管是买妻的、卖妻的还是被卖的,一旦被发现,都要受100下杖刑。然而在清代中国的各个地区,嫁卖都很盛行。有丈夫嫁卖妻妾的,有父母嫁卖女儿的,有公婆嫁卖寡妇的,还有人贩子嫁卖被拐的女子等等。

为什么法律在这里就没有用呢?因为嫁卖的妻妾比明媒正娶的妻妾实在便宜多了。据学者统计,清代巴县嫁卖妇女的财礼钱,有59.3%都低于10千文制钱(合银8两),许多人甚至花不到5千文制钱就可以买一个妻妾。而正常的娶妻,财礼怎么也得几十两银子。对于经济条件不好的家庭,这实在太有诱惑力了。

在中国历史上最出名的一个被嫁卖的女子,是北宋章献明肃太后刘娥。她在17 岁的时候被她的第一任丈夫龚美,卖给了皇子襄王赵元侃。后来赵元侃成为北宋第三任皇帝宋真宗,刘娥则奇迹般地晋升为皇后、太后,执掌北宋朝政接近20年。北宋和清朝隔着600多年,但是在女子被当作物品被卖来卖去这一点,确实没什么本质的差别。哪怕贵为皇后,也可能是曾经被卖的女子。而秦氏被卖给郑宗周、郭廷耀,也属于嫁卖。

电视剧《清平乐》中的刘娥

第三种卖叫做“拐卖”。拐卖是以出卖为目的,通过欺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人口的行为。在《大清律例》中,也将拐卖称为“略人略卖人”。

清代的重庆城,大概是全中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最高发的地方。因为这是一个新兴的城市,没有稳固的基层社会和社区组织,大量的移民和流动人口源源不断地涌入,男女比例明显失衡,还是五方杂处的水陆交通枢纽,所以拐卖人口相当容易,也有旺盛的需求。据统计,乾隆年间《巴县档案》中的“妇女”类案件,有54%都是拐卖案。这是一个多么惊人的数字!而真实的案子更是匪夷所思。

比如乾隆六十年四月,家住太善坊的张邓氏和女儿长姑突然失踪了。张邓氏的丈夫张松将母女二人失踪前最后见过的人——邻居李元和李元的妻子何氏——告上了公堂。在几番审讯之后,李元夫妇承认张邓氏和长姑的确被拐卖了。但是追查母女二人下落的过程中,又牵扯出越来越多的嫌疑人。其中有巴县衙门的衙役(李元),有富顺县衙的幕友,永川县的乡勇,有同住太善坊的街邻,从外县来串门的老太太,行走于各县之间的脚夫等等。

最后,邓氏和长姑都被找到了,结局还不错。可这个案子让人细思极恐的地方在于:嫌疑人扯出来十多个,每个人都不像职业的人贩子,但似乎每个人都多多少少地参与了拐卖。有的就是听张松老婆聊了几句闲话,就起意把娘儿俩拐走;有的是来巴县串个门,顺手拐走两个人;还有的是在半路遇上熟人,就加入了拐卖的队伍。在他们的叙述中,把一个大活人拐走卖掉,拆散一个家庭,好像是和吃饭、逛街一样再平常不过的事。当然了,最后也没有人因为拐卖邓氏母女而受到惩罚。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乾隆年间的重庆城,每一个周旋在女人、孩子身边的人,都有可能是拐卖她(他)们的人。

有趣的是,这种拐骗的剧情都掺入了神话传说。今天家喻户晓的牛郎织女的故事,其中有一个关键的情节是:老牛告诉娶不上媳妇的牛郎,明天黄昏会有几位仙女在湖里洗澡,你要捡起那件粉红色的纱衣,到树林里等着,来找你要衣裳的那个仙女就是你的妻子。于是牛郎真的这样做了,也真的把织女娶回了家。

今天的孩子们看到这个情节,会觉得牛郎有点变态,他盗衣逼嫁的行为其实就是“拐”。事实是,这个情节是1910年前后才加入这个故事的。1910年代正是清末民初,那是一个人口拐卖的“黄金时代”。因为政治动荡,执法混乱,再加上火车轮船用于公共交通,人口拐卖变得空前的成本低、易操作。一时之间,人贩子都快不够用了。而习惯了这一切的人们,就很自然地把“拐”的情节放进牛郎织女故事里面。拐卖虽然与秦氏的案子没什么关系,但却是当代社会最常见的人口买卖形式。

再说回秦氏的故事。她为什么被徐以仁卖掉?大概是徐以仁再也受不了这个强悍执拗的女人了,干脆心一横卖了她。徐以仁从郭廷耀处得到“礼钱十八串”,稍高于巴县嫁卖女人的平均价格。但是我猜想,徐家应该不缺这点儿钱,他只是太想摆脱这个女人了。

杨玥希制图

怕什么来什么。这件事不仅没有让徐以仁甩掉秦氏,反而让秦氏有了充分的理由去告徐以仁。在秦氏上呈麻城知县的诉状中,她说徐以仁卖了她两次,第一次是卖给郑宗周,第二次卖给郭廷耀,而且还霸占她前夫留给她的财产,60千制钱(约合银48两)。这又是一套真假难辨的说辞。她说自己被卖给郑宗周,但却拿不出什么证据;她说徐以仁霸占了她48两银子,但一个被官媒发卖、无所依靠的落魄女子,手里哪来48两银子?这就是她一贯的告状策略,把多数的谎言粘附在少数的事实上,反而只要法官有一部分谎言识破不了,她就赚了。

然而麻城知县也不是好骗的,他推翻了秦氏所有的主张,还在堂谕判词中大骂她“不守妇道,丧耻无行”,勒令她出家为尼。而徐以仁那边,除了退还郭廷耀的彩礼钱,没有受到任何惩罚。所以这一轮的法庭较量,秦氏输得很彻底。

但是倔强的秦氏并不甘心,她继续纠缠徐以仁一家。乾隆五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也就是他们的官司刚结束两个月的时候,秦氏和徐以仁又签订了一份契约。在这份契约中,秦氏变成了徐以仁“为婚成配”的妻子。而且徐以仁承诺,在两人离异前要归还秦氏嫁奁银240两。

不是官司都打完了吗?怎么徐以仁又签下了对自己这么不利的契约?而且秦氏这一次索要的分手费,竟然是两年前的8倍。她凭什么这样狮子大开口?她凭的是礼俗。费孝通先生说,乡土社会是一个“礼治”的社会,所谓“礼”就是从乡土社会长久的生活中凝炼出来的经验和行为规则。在乡土社会,“礼”比法律和道德更有约束力:

法律是从外限制人的,不守法得到的罚是由特定的权力所加之于个人的。人可以逃避法网,逃得脱还可以自己骄傲、得意。首先是社会舆论所维持的,做了不道德的事,见不得人,那是不好,受人唾弃,是耻。礼则有甚于道德:如果失礼,不但不好,而且不对、不合、不成。这是个人习惯所维持的。十目所视,十手所指的,即使在没有人的地方也会不能自已。

那时的麻城正是一个非常严格的礼治社会。“礼治”并不代表温文尔雅、岁月静好,而是另一套行为逻辑和强制性的规则,而麻城的“礼治”就是靠暴力和宗族势力来维持的。美国汉学家罗威廉(William T. Rowe)对明清到民国的麻城进行了非常精彩的研究,告诉我们礼治和这个地方长达7个世纪的血雨腥风、惨烈暴力是怎样共存并且相互塑造的。

所以徐以仁的行为,其实是严重冒犯了麻城的礼治社会。他带回一个来路不明的外地女人,既不是妻,也不是妾,还闹得鸡飞狗跳。他作为一个家境不错的生意人,居然买卖女人。这种事在百无禁忌的重庆城,可能算不了什么。但是在保守、礼法森严的麻城,实在是对家族声誉、乡里秩序的一种玷污。所以输了官司的秦氏故意把事情闹大,当宗族乡里的人都介入的时候,徐以仁就怂了。他咬牙签下那份承诺赔偿240两白银的契约,还承认秦氏就是他明媒正娶的妻子,无非是为了堵住秦氏的嘴。这可真是“打碎了牙齿和血吞”!所以麻城知县没有惩罚徐以仁,也并不完全是纵容嫁卖妇女,而是他知道还有比法律更严厉的制裁在等着徐以仁。

再反观秦氏,不得不说这个女人真是厉害。她不懂什么叫“礼治”,什么叫“法治”,也没有读过社会学家、历史学家的经典名著,却敏锐地洞察了这个社会的博弈规则。作为一个无依无靠、名声不好的外地女人,她在麻城的处境本来是危险的,但她却让那些强悍的本地人在不知不觉中成了她维权的帮手。

然而秦氏的刚强和心机改变了她的命运吗?并没有。乾隆四十八年,她被官媒卖给徐以仁。可是她之前真的是所谓“犯奸之妇”吗?有没有可能是被她的前夫扣上这个恶名然后卖掉的?乾隆五十五年,徐以仁又将她卖给了郭廷耀,这是没有疑问的。她还反复说,徐以仁也把她卖给了郑宗周。乾隆五十六年她回到重庆后,又“实从陈世福为妻”。所以在7年的时间里,秦氏最少被卖了2次,最多被卖了5次。这是生活在今天的我们难以想象的人生经历。

较量第三回合:重庆城再战公堂

签订了那份赔银240两的契约后,秦氏完全掌握了主动。她当然知道这么大一笔钱,徐以仁是会赖账的。但是她要的就是徐以仁赖账,因为这样她就能以债主的身份,不断地纠缠徐以仁。而徐以仁也是真的怕了,他签完那份契约后,立即躲回叙州府。可是秦氏又追到叙州府,找她要了50两银子。对于秦氏来说,这一切还是不够,她还需要一个名正言顺的、决定性的胜利。乾隆五十六年七月,趁徐以仁来到巴县的机会,她又把徐以仁告到了巴县衙门,也就是本文开头所提到的那一幕。

这一次,她大大方方地称自己是徐以仁“套娶过门之妻”,还刷新底线地把嫁奁角的价码提高到了400两,并抛出了“(徐以仁)将氏女并婢女一体嫁卖”这样耸人听闻的指控。熟悉秦氏诉讼套路的读者,一看就知道这些情节又是秦氏捏造的。然而审案的巴县知县却陷入了信息的泥潭,他写了一篇长达400多字的堂谕判词,推敲了许多案情细节,却唯独没有质疑秦氏是“妻”还是“妾”的问题。

乾隆五十六年八月十四日,秦氏签署了结案文书:

氏先年嫁配徐以仁为妻,携氏回广原籍麻城县,因以仁原妻现在,与氏不睦,将氏转婚郭廷耀,夫妻反目。氏喊禀麻城县主,自行披剃为妮,以仁来川,氏在楚地衣食无靠,自行回川找寻以仁,殊以仁控氏离异复嫁等情在案。蒙恩审讯断氏已经离异之妇,不得复行滋事。氏遵依结得,日后再不得借端滋事,结状是实。

从字面上看,法官根本没有理会那400两嫁奁银,卖女卖婢的事更是提都没提,秦氏好像没有讨到什么便宜。但其实不然,因为这份文书中白纸黑字地写着“氏先年嫁配徐以仁为妻”“夫妻反目”。也就是说,巴县的法官已经承认秦氏曾经是徐以仁的“妻”。而那些嫁奁银、卖女卖婢什么的,本来也只是狮子大开口,扰乱法官判断的砍价策略。由“妾”上位为“妻”,这才是秦氏真正想要的。

可就算秦氏得到“妻”的名分,法官也判他们离婚了,有什么用呢?其实很有用。在清代的不动产交易中,有一种交易方式叫做“找价”。就是一桩交易完成一段时间后,不动产(比如田地、房屋)的价格上升,或者卖方陷入生活困境,卖方可以再向买方索取一笔钱。这笔钱有时是不动产的差价,有时纯粹就是救济金。

比如我卖出一块田地,卖了50两银子。过了半年,这块地涨价了,于是我就找买主商量:“兄弟,这地可涨价了,要不你再补给我5两?”。那位兄弟可能会说:“哎呀,涨得也不多,要不我补给你3两?”我一看也合适,当下成交。于是一桩本来已经结束的买卖,又交易了一轮。这是一种现代人很难理解的交易方式,它遵循的不是买定离手、钱货两清的逻辑,而是传统熟人社会中,每个人都有义务让别人活下去的逻辑,也就是人类学家詹姆斯·斯科特(James C. Scott)所提出的“道义经济”。

这种交易预设的目标是帮扶弱者,却常常会变成一种道德要胁。就算初次交易的契约中没有约定可以找价,只要卖方提出来了,买方通常也得答应。有时卖方甚至可以找价三次、四次,买方也只能无奈接受。所以只要卖方心术不正,所谓“找价”分分钟就可以变成卖方对买方的反复敲诈。在人口交易和离婚案件中,这种逻辑也同样适用。

比如同治九至十一年(1870-1872),顺天府宝坻县李国珍以400吊钱卖掉了他的妻子和襁褓中的女儿,本来双方签好了一份字据,保证李国珍以后不会再骚扰买家。可结果李国珍一花完了钱,就像喂熟了的狗一样一次次地去要钱,不管是乡里的长老还是衙门的知县都没有办法阻止他。虽然李国珍从来没说这是一种找价行为,但逻辑上就是一模一样的。

与壮年男子李国珍相比,秦氏更有理由向徐以仁找价。因为徐家是经商的小康之家,而她却是生活没有着落的中老年妇女。如果她拿着巴县衙门开具的离婚文书去找徐以仁要钱,徐以仁完全没有办法拒绝。而按照秦氏强悍执着的性格,她百分之百会这么做。所以,经过三年多的诉讼,秦氏不仅洗白了自己的身份,还拿到了一张长期饭票,获得了碾压式的胜利。

“恶女”是怎样炼成的?

写完了秦氏的故事,禁不住大呼过瘾。在我看到的清代诉讼档案中,这是唯一一个底层女性为自己的身份和利益而战,而且大获全胜的案件。

作为在身份上处于劣势,又缺乏社会资源的女性,秦氏绝不认命。不管是面对身份上高她一头的徐以仁、充满敌意的徐家女眷、官威十足的知县大老爷,乃至强悍暴力的麻城徐氏宗族,她始终坚持着自己的诉求,绝不屈服于法律和礼俗的压制性规则,无视所有人的恶意攻击。她甚至无师自通地习得了“律师”的技能,而且总是能把自己的不幸遭遇(比如被抛弃、被卖、被逼出家),转化成痛打对手的武器,简直称得上“渣男狙击手”。这一切让她的故事就好像一篇虚构的爽文。所以即便在一个纯度很高的男权社会,女性有时也可以说“不”。因为支配着人们行为的法律、礼俗和集体无意识,是有所不同的三个体系,它们有时互相补救,有时互相抵消。比如法律对买卖妇女的态度很消极,但礼俗却不允许一部分人做这样的事;法律不关心妾的身份和权利,但道义和礼俗却为她们提供一定程度的救济。于是抗争往往就发生在三个板块的交织地带,只是在其间的辗转腾挪难度很大,而且空间有限。像秦氏所获得的这般胜利,实属罕见。

但是秦氏的满身铠甲,终究是在一连串的不幸中形成的。在这个案卷所涉及的7年,她就像一个物品从一个男人转手给另一个男人。卖她的人、买她的人和她自己,都对买卖她的身体、践踏她的尊严习以为常、毫不避讳。

美国学者任思梅说,清代民国的家庭,可以视为一种“交易型家庭”。就是“除了生孩子以外,进入一户人家或者从一个家庭离开,都要通过钱财交易以及中间人或“老妈店”从中协调。”这种说法让中国人有些难以接受,但是至少在特定时代、特定地区,中国家庭的确不完全是血浓于水、温情脉脉的共同体,而是把人极度功能化和物品化的社会单位。越是处在家庭结构底端的人们,越无法获得尊严、自主性和安全感。而那往往就是妇女和儿童,尤其是像秦氏那样渐失交易价值的底层妇女。

而秦氏所生活的重庆城,又增加了她生存的难度。那是一个新兴的、以移民为主的商业城市,人的流动性很大,缺乏定居社会中为人们提供稳定关系和社会保障的制度。所以生活于其中的人们,必须适应丛林法则。就像秦氏,她贪婪、自私、偏执、不择手段,怎么看都是一个有争议的人。

但是秦氏却依然生活在一个不公平的、充满压制的社会。哪怕她能出入公堂、手撕渣男,也只能在制度的缝隙中艰难地撕扯一点赖以生存的资源。况且在打赢了对徐以仁的官司之时,秦氏已经48岁了,她未来的日子又将怎样度过?

(本文曾以《“封建社会尽是祥林嫂吗”:乾隆末年一桩离婚案中的底层妇女》为题发表,作者对文章进行了部分修订,重新推出,原文注释从略。本文的档案资料由唐悦收集,特此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