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农耕文化为背景下的古代中国,两性的地位一直是不对等的。《礼记》中早有“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的说法。而程朱理学盛行后,女子更是完全沦为男子的附庸。这种情况下,女子若能遇到一个人品端正,顾念旧情的配偶,还能侥幸相伴余生。如果遇人不淑,则很可能半生凄凉。

▲长安十二时辰中的王韫秀

从古至今,婚姻对于女性的意义都是非常特殊的,特别是在古代,婚姻往往就决定了女性的命运。接下来我以女性在婚姻中的状态为分界,直观地分析唐代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

一、待字闺中:未婚女性的家庭地位

古代未出嫁的女子统称为“在室女”,包括未出嫁的女儿也包括在室的姑、姑、姊妹等。唐代在室女的义务与别代没有明显差别,就是在家遵从祖辈、父辈的教诲,顺从父母兄长,并对长辈履行“孝”的义务。

从法律地位上来看,在室女的地位虽然稍逊于家中同辈且同龄的男子,但大体上依照“长幼有序”的原则执行。也就是说,姊高于弟妹,姑高于子侄。这一点,从量刑标准上可见一斑。如《唐律疏议•斗讼》“殴兄姊”条载:

诸殴兄姊者,徒二年半;伤者,徒三年;折伤者,流三千里;……即过失伤杀者,各减本杀伤罪二等。

而在继承问题上,性别区分就表现得很明显因为在古代宗法制中,只有男子才是家族的传承者,才有资格成为法定继承人,女子没有继承权。如果没有儿子,将依照传统里父系血缘的亲疏关系,依次排位,有时甚至直接由同族或乡邻共同划分,这就是所谓的“吃绝户”现象。

▲财产继承

但是到了中唐时期,随着司法实践方面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在室女的继承权也得到了确认。如《唐律》中有“同居均分原则”:“即同居者应均分,不均平者,计所侵,作赃减三等论。”《开元•丧葬令》还规定,绝户(只有女儿)父母去世后,除必要的丧葬费用外,其余的财产都由女儿继承。另外,父母生前立下遗嘱的,可以排除法律的相关规定。就像《太平广记》里尚书家的独女,丧父母后可以继承父母的所有财产,自立门户。

值得一提的是,在“女子无才便是德”的观念影响下,女子受教育一直是不被提倡的。但是在唐代,这种情况得到改善,出现了很多有名的才女。如德宗时,女学士、 尚宫宋氏五姐妹,幼“皆聪慧”,其父宋庭芬“教以经艺”,并“课为诗赋”。使得五个女儿不到十五岁就提笔能文,出口成章。可见在一些书香门第中,女子是有等同与男子的受教育权的。

▲古代义绝

而“协离”则是古人的“协议离婚”,丈夫会写一份“放妻书”。与七出的“休书”不同,“放妻书”里不会指责妻子的错误,仅仅表明双方不和,自愿解除婚姻,重新聘嫁。并且丈夫在结尾会表达自己对妻子的美好祝愿。

相比于对女子特别苛刻的“七出”和极端的“义决”,协离其实是唐代最为常见的一种离婚方式。《唐律疏议·户婚律》载“若夫妇不相安谐而离者, 不坐。”而且在“和离”中,女方主动求离的情况并不少见。据《云溪友议》记载:唐颜真卿为临川内史时,地方上有位叫杨志坚的书生“嗜学而居贫”,其妻王氏即以“资给不充,索书求离”。和离的女性不仅能够自由改嫁,还可以带走自己的全部嫁妆。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唐代女性的婚姻自主权确实非常高。

▲敦煌《放妻书》

唐代女性婚姻给我们带来的启示

现代社会,随着女性的自我意识觉醒,尊重女性,男女平等越来越成为社会的共识。但在当今各种各样五花八门的女权主义映衬下。唐朝所表现出来的这种对女性的态度,其实更加可贵,也更值得我们去思考。

首先,孟德斯鸠说过:“人们都向往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在加强保护和尊重女性的同时,我们也不应该排除约束。不同的是,这种约束不应该是单向的,而是双方各有约束。就像“七出”和“三不去”相互约束一样。

第二,尊重差异。我想这句话在很多方面都受用。我们反对性别歧视,但却不能否认,女性和男性之间是有差异的。因为这种差异,男性和女性的分工和侧重也有所不同。虽然这种不同不是绝对的,不是不可突破的,但它确实存在。遗憾的是,即使在今天的社会,无数人为“女权”摇旗呐喊,而这种差异还是没有等到应用的尊重和正视。平等不是趋同,不是针锋相对,而是尊重差异。

▲开元盛世场景

古代社会,战争、繁重地农耕和劳役都需要男性劳动力,身体素质决定了男性在社会的主导地位。而为了促进人口的繁衍和保障血统的延续,封建时代的主导者们又必须把女性置于相对弱势的从属地位。我们不可能用今天的标准去衡量古人。然而,如果没有宋明理学的弊端,唐代女性地位的提升无疑释放了一个非常积极的信号,让我们看到开放、包容的曙光。

参考文献

《唐律疏议》

《太平广记》

《云溪友议》

《唐六典》

《新唐书》等